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4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4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449號上訴人 吳啟萱 等99人(姓名、住址詳見附表)即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上訴人 銓敘部 即被告代表人 周志宏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周志宏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被上訴人銓敘部代表人原為 周弘憲嗣本院 於109年8月6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前,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於同年9月1日變更為周志宏,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程怡怡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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