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58號

原告 林祥仁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被告 蔡俊雄 (住址: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欲起訴之對象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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