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58號
原告 林祥仁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被告 蔡俊雄 (住址: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欲起訴之對象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