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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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7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5號原告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周尚毅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縣長)訴訟代理人 許萬成
簡明倫 游持庸 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1年5月30日上午10時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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