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4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7號原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浴生 (董事長)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奇峯 (董事長)原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博仁 (董事長)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淑君
藍怡中 鄧輝鼎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
101年6月5日上午11時4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煒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