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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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又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又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又翔(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05年7月28日)之前,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附表編號1至6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7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編號6之罪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編號7之罪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各罪罪名及犯罪性質近似,其犯罪時間介於105年3月至同年7月間,各罪間之犯罪時間相隔非久遠,彼此之關連性較高,顯係處於毒品之環境而犯相類似之違法行為,應衡量行為人心理及生理受制之狀況,據以考量本件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即3年8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加計編號7所示之罪宣告行為有期徒刑2年,以上合計刑期3年3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7月13日105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664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915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35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3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35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3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430號(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6聲2309號定刑處有期徒刑1年3月)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336號(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6聲2309號定刑處有期徒刑1年3月)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504號(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6聲2309號定刑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5日105年7月20日105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6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91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186號106年度審簡字第457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5日105年11月29日106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91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186號106年度審簡字第4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4日105年12月27日106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7號(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6聲2309號定刑處有期徒刑1年3月)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89號(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6聲2309號定刑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63號(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6聲2309號定刑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8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7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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