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26號聲請人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錞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構成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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