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書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40號),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書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書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審業已通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由其親自收受並表示意見略以:受刑人所犯均屬相同犯罪型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相似,犯罪時間緊密連接,請審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及刑事預防政策,並參考其他法院裁判,妥為裁量等語,有其所出具之意見書、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2、4、7至8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5所示7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917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中編號9至14所示6罪部分,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5部分另經撤銷發回後,嗣經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判決撤銷改判論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惟仍處相同之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故編號9至15之罪之刑期總和,與本院上訴審判處宣告刑之刑期總和相同,本件定執行刑自應受本院上訴審所定應執行刑之拘束,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於個人自戕行為;而編號1、8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編號9至15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各為相同之犯罪類型,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均為施用毒品所衍生之相關毒品犯罪。兼衡其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5日下午8時許至同年月26日下午10時15分許104年10月26日105年2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162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162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9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9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442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9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9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442號確定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721號⒉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513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某時許105年4月27日105年5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新北地檢15年度毒偵字第3519、5464號新北地檢15年度毒偵字第3519、54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6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5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57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1日105年9月13日105年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6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5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57號確定日期105年9月20日105年10月3日105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508號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825號⒉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0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5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5日上午6時40分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05年3月20日105年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959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006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8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105年度簡字第32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7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106年1月17日108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105年度簡字第327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確定日期105年10月18日106年2月19日109年3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079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54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91號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15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日105年1月3日105年1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828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828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8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7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確定日期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91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91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91號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7日105年3月4日104年12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828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828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8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7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109年5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確定日期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8日109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91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91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