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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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翁慶昌
被   告  賴來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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