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1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建中傅小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原向被告張建中、傅小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惟被
  告傅小明部分,業經本院民事調解庭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
  調解成立(本院106年度中司小調字2271號),是原告應另
  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被告姓名、訴之聲明、事實及
  理由等,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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