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丁○○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伍萬零肆佰肆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52地號土地:
121,198元(公告土地現值)×149平方公尺×1/5(應有部分)=3,611,700元㈡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5建號房屋:
724,500元(課稅現值)÷2=362,250元㈢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07地號土地:
96,900元(公告土地現值)×171平方公尺×125/260=7,966,298元㈣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4建號房屋:610,200元(
課稅現值)㈤綜上合計為12,016,263元
3,611,700元+362,250元+7,966,298元+610,200元=12,550,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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