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小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6878號),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小明因違反著作權法一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DVD光碟共計4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上開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102年間,未得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意圖散布,而利用露天拍賣網站公開陳列販賣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歸告訴人之到把DVD光碟,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罪嫌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687
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5年2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經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6878號偵查案卷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確係違法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一節,亦據被告坦認在卷,並有鑑識報告附卷足佐。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40條第2項為依據,然因該等物品本屬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若檢察官誤引其他規定,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予以裁定宣告沒收,而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惟關於沒收之法條依據,則更正如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一│盜版之「玩具總動員3」光碟壹片│臺北地檢署102│├──┼────────────────┤年度綠保管字第││二│盜版之「第九禁區」光碟壹片│956號│├──┼────────────────┤││三│盜版之「世界大戰」光碟壹片││├──┼────────────────┤││四│盜版之「特種部隊」光碟壹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