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緒聖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2年12月起迄今,除每月領有政府補助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租金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收入轉帳證明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伶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是否有受其子女扶養?如是,每月受扶養之金額為何?扶養費為現金給付或匯款、轉帳?如為匯款或轉帳請提出扶養費匯款或轉帳交易明細。
五、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六、聲請人於何處勞動服役?請提出勞動服役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支出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租金、電話費、營養品、扶養費之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八、請說明聲請人支出項目中之「戶籍在房東撫遠街,二年給付」2萬4225元所指為何?請提出相關給付證明。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2月21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一、聲請人所領有之政府補助、津貼項目為何?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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