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清償期限係約定「依照另立本票文義記載履行」,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均未載發票日及到期日,屬無效之票據,請另提出可資證明聲請人對相對人存有債權及清償期限業已屆至之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