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8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97年5月7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 劉楊銀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林中如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