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協商,協商成立且有聲請人簽名之協議書。
(二)提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等,以及消費貸款支出利息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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