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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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8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8日裁定,限令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