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
張蓁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犯後逃逸,經通緝到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96年2月1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6年5月12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96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林俊良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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