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5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5年度易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藍家偉法官楊欣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