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232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份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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