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六簡字第528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以95年度六簡字第52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於95年12月7日判決確定。茲因受刑人於95年10月10日即緩刑前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3月19日以95年度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判處不得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4月9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