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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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楊欣怡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