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00號

原告陳○涵

法定代理人陳○益

原告

兼上一人

訴送代理人張○苹

被告 徐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皆有調解之意願,為求訴訟外紛爭解決,以促進訴訟之經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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