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齊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君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