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50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張立紘 債務人蘇 綾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立紘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3日邀其餘相對人 蘇綾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1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30日起至123年9月3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2.52%計付。
2.183,3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30日起至123年9月3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2.52%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張立紘應於每月3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
4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13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蘇綾珍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5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立紘、蘇│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52%│││148068│綾珍│月30日起│││││65元│││││├──┼───┼─────┼──────┼──────┼───────┤│002│新臺幣│張立紘、蘇│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52%│││180940│綾珍│月3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立紘、蘇│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8068│綾珍│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立紘、蘇│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0940│綾珍│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