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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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八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涉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犯罪嫌疑,經偵查起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八號判決有罪後,現上訴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高柑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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