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鍾明俊
鍾敏蓉 鍾泰華 鍾泰琦 黃梅英 鍾桂妹 施嘉瑜 被告 謝劉瑞如
黃義堯 吳柄榕蕭金枝 傅麗珠 鄧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5,36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面積約35.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8,000元=1,695,360元,又因兩造土地界址尚有爭議,致原告起訴主張占用面積大於現土地登記面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二、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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