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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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林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二年度繼字第二三號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經本院以102年度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魏肇嵩 之遺產管理人。茲為明瞭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魏肇嵩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查核無誤,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娜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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