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 彭森雄 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查本件聲請狀僅係一紙打字文件,毫無任何簽名或用印,前經本院命狀載聲請人於5日內釐清、補正(民國104年7月28日合法送達),詎聲請人迄未回應,本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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