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3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94年12月1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限定繼承人遲至95年3月27日始向本院提出限定繼承之聲請,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