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7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李科萬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