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873號聲請人王鼎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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