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翰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5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利息││││(民國)│(民國)│(新臺幣)│(年息)│├──┼────┼──────┼──────┼─────┼────┤│001│ 王寳堂 、│93年10月22日│95年8月27日│650,000元│5.5%│││ 洪坤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