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宇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林哲宇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怡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哲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8月12日│108年1月27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0488號│度偵字第5608號│度偵字第9046號、第11578│││││號(聲請書僅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046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67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97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4月30日│108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67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97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7月4日│108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486號│度執字第11003號│度執字第1262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108年執更字第││││3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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