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66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蕭宏澤 被告 黃紫瑩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黃家凱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雪梅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清溪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清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清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