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三、三八二九、四二一二、五四五一號)暨八十八年偵字第六五二五、六五二六、一六九五七號、八十九度偵字第一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引用之。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死亡,有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函送之甲○○八十九年除戶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沈福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郁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