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五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五六號),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三六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