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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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告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代表人 林建平

訴訟代理人 彭國仲

被告 林侑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

法官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賀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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