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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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96號
原 告 方 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1,00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