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傳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龍
訴訟代理人  賴斐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邦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
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0
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
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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