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36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王幼仙為被告鄒家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鄒家玉於審理中死亡,經原告聲請由鄒家玉之繼承人王幼仙承受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應准,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6 月 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