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3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承受訴訟人 王幼仙 (即 鄒家玉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王幼仙為被告鄒家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鄒家玉於審理中死亡,經原告聲請由鄒家玉之繼承人王幼仙承受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應准,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6  月 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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