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82號

原告 王滿婷

被告 李政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249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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