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上訴人 林世傑
視同上訴人 林吳改綢
被上訴人 林世津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5,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