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784號
上 訴 人 邱志勇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黃平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萬
3000元,應徵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