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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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中秩字第507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5月10日中縣東警偵秩字第096000219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從事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情節重大,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併處停止營業壹拾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6年2月底起至同年3月底止。
(二)地點:台中市○○路273之2號承佑資源回收場。
(三)行為:被移送人經營資源回收之買賣業,於上開時地,先
後多次以每公斤新台幣(下同)130元至150元不等
之價格收購 張世界 所提供之來歷不明銅線高達400
公斤,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訊據被移送人甲○○雖否認有何收購銅線之行為,然上開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已據證人張世界於警訊時證述明
確。又被移送人收受張世界變賣之銅線均未依規定辦理買賣
登記,且收購之價格亦較同行為低,則其主觀上知悉該銅線
係來歷不明之物品,應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收購之贓物
重量高達400公斤,前後多達5至6次,又該銅線為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失竊之電纜線,影響供電情形甚鉅等情,認被
移送人違反社會安寧秩序情節重大,爰裁處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