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1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3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屆期未清償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