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69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原起訴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00元」,嗣於本院審
理中先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000元」,後又更正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元」,核係擴張及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5年8月15日向原
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約定租賃期間自95年8月15日起至96年8月15日止,租金
每月20,000元。惟被告自95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交租金
,前經原告起訴後,於95年11月7日經本院95年度南簡調字
第883號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第2項為:爾後若發生被告未按
兩造房屋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情事時,應即遷讓交還系爭房
屋,被告並願逕受強制執行等語。然被告仍未依兩造之租賃
契約繳交租金,迄96年5月30日止,尚積欠原告租金31,000
元,扣除被告當庭交付之7,000元租金後,仍積欠原告24,00
0元之租金,且原告依兩造前揭調解之約定,自得請求被告
應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爰依租賃契約租金請求權及調
解筆錄第2項之約定,提起本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迄96年5月30日止,確尚積欠原告租金31,00
0元,被告願當庭交付現金7,000元及第三人為發票人之支票
1紙,面額24,000元以為給付,希望依兩造之租賃契約承租
至96年8月15日,該日被告即會自動搬離等語。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8月15日向其承租系爭房屋,約定
租賃期間自95年8月15日起至96年8月15日止,租金每月20,0
00元。惟被告自95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交租金,前經原
告起訴後,於95年11月7日經本院95年度南簡調字第883號調
解成立,調解內容第2項為:爾後若發生被告未按兩造房屋
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情事時,應即遷讓交還系爭房屋,被告
並願逕受強制執行等語。然被告迄96年5月30日止,尚積欠
原告租金31,000元,扣除被告當庭交付之7,000元租金後,
仍積欠原告24,000元之租金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
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本院95年度南簡調字第883號調解
筆錄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8頁),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95年度南簡調字第883號遷讓房屋調解卷宗查明
屬實,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五、依前揭本院95年度南簡調字第883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
容第2項約定:「爾後若發生相對人(按即被告)未按兩造
房屋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情事時,應即遷讓交還坐落臺南市
○區○○路○○號房屋,相對人並願逕受強制執行。」等語。
查本件被告既自承確有未按兩造房屋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情
事,則原告依前揭調解筆錄兩造約定之調解內容,訴請被告
遷讓交還系爭房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迄96年5月30日止,尚積欠原告租金31,00
0元,扣除被告當庭交付之7,000元租金後,仍積欠原告24,0
00元之租金乙情,已如前述,是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租金請
求權,請求被告應給付尚未支付之租金24,000元,亦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租賃契約租金請求權及前揭調解筆錄第
2項之約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並給付原
告積欠之租金2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因房屋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涉訟之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並依同法第87條第
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2,430元)如主文第3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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