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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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茂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茂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茂榮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時,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為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茂榮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受刑人林茂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91.03.07-91.06.25│91.06.25-91.06.26│96.06.01-97.09.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539號等│5539號等│25461號、100年度偵字│││││第1442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01年度金上訴字第││實││252號│252號│1238號││審├──────┼──────────┼──────────┼──────────┤││判決日期│100.12.28│100.12.28│103.10.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065│101年度台上字第5065│101年度金上訴字第││決││號│號│12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0.04│101.10.04│104.0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歸緝│臺中地檢102年度歸緝│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57號(編號1至2│字第57號(編號1至2│第1451號│││定刑有期徒刑4年)│定刑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