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侵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峯竹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及強盜等罪,先後經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判處有罪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88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