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78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慧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