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15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陳明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8月2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0274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祺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明祺,於民國108年7月21日20時
許,在其臺中市○區○○里○○○○路○○○巷○號7樓之2住處
,以YOUTUBE之申設「SUPERBIKER超激人」帳號,上傳其在
臺中市○○○○道路上所拍攝內容為「重機騎士在中投公路
騎乘時,不滿前方車輛未注意後方騎士,任意變換車道,機
車騎士欲上前理論時,對方車內乘客卻搖下車窗,在車內持
槍朝天空射擊數槍。並於影片中口述:當你想敲爆別人後視
鏡,卻忘了自己是住在臺中。搶住海景第一排RC鋼骨制震結
構(並附設消波塊圖片),慶記建設邀您進駐。大家都有槍
,只有我沒有。別的地方可以,臺中千萬不行。」之影片(
下稱系爭影片)。系爭影片為被移送人所虛構,並以電腦軟
體AE製作特效後而上傳散播至網路YOUTUBE,供不特定人點
閱觀看,因短時間引起民眾點閱及電視媒體關注報導,經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通知被移送人到案調查
後以被移送人拍攝之系爭影片與事實不符,有刻意暗諷、影
射臺中市治安敗壞,系爭影片之散布行為,已造成民眾恐慌
,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因認被移送人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大隊於108年7月30日以中市刑科字第1080028757號函移送機
關,再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規定。行為人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事實仍散發傳布於
公眾,客觀上捏造不實事實以謠言呈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
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該當本條項款。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及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涉有上開
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之系爭影片為其論據。經查:被移
送人於警詢時坦承系爭影片為其籌劃及拍攝,惟否認有散佈
謠言之意圖,並抗辯:影片是我找的人一起演的,使用的為
玩具槍。我只是要告訴大家騎車的時候,不要發生自己不滿
意的事情時,就要去敲別人的後視鏡,因為你不知道車內到
底是好人還是壞人。我們在做影片的時候,影片標題有打上
「小劇場」,已經說明這是戲劇。網友的反應也都是好笑的
,下面留言也有很多支持我們的人回覆。我們影片主體是一
個重機騎士欺善怕惡,遇到有打方向燈就直接切內線的可愛
小汽車,就衝上去憤怒值爆表,結果車內是壞人,嚇的屁滾
尿流,呼應拍攝影片用意,不管有什麼,都應該以公權力為
主。影片立意良善。是那些未經同意就將演片下載下來到處
轉傳的並穿鑿附會的人,才是影響公共安寧之人等語。①觀
諸系爭影片內容,其情節如移送書所載之內容,惟整部影片
內容與被移送人上開所述大致相符,且影片名稱有記載「小
劇場」,可讓閱覽者知悉片中為演員飾演之戲劇影片,不致
使閱覽者誤認為此為實際發生之事件,應不該當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所稱散佈「謠言」。②系爭影片亦有提醒民眾,
若欲道路糾紛,應冷靜並保持理性,不要訴諸暴力,不要衝
動行事,立意尚非全然負面。③此外,系爭影片內容固然有
使用「慶記」暗示子彈,及消波塊圖面諷刺欲訴諸暴力者,
可能會遭更暴力者「填海」,影片的「梗」有諷刺臺中黑道
橫行之意,確實有KUSO「即惡搞」之處。惟就臺中市治安好
壞與否,屬可受大眾公評之事,且車內男子是對空鳴槍,並
非朝人射擊,並無過於血腥之畫面;影片以「象徵」手法顯
示,當你情緒高漲,欲訴諸武力時,對方可能為更暴力、更
惡之壞人,此尚不足以認定閱覽系爭影片之大眾,將因此產
生恐慌、畏懼心理,而影響公共安寧。綜上,本院認為被移
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
不符,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采瑜